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累计超过1.5万,也就是15000元,就可以给这部分费用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这次改革也确定了8万元的扣除上限,而1.5万的“起付线”是起扣点。这次规定规定了,如果是跨年度的医疗费用结算,比如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的情况,只需要看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时间来确定属于哪一年的支出。这个规定还能适用于私立医院,只要是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费用可以体现和归集的话,就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这次专项附加扣除并没有把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纳入范围。而配偶和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可以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对于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也可以选择全部由男方一方进行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这次改革还明确了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