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依法对5家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吊销其营业执照。这5家单位涵盖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市场主体类型。 根据监管部门公告,之所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市场主体已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联系。监管部门先后尝试了直接送达、邮寄等多种方式,均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能成功。在穷尽常规送达手段后,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涉及的规定,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法定方式。 公告送达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执法手段。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公告送达期限为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25日,已满三十日要求。 有一点是,这些市场主体在公告送达期间未进行陈述、申辞、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根据程序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辞权,未要求听证的,即视为放弃此权利。 对于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主体,法律提供了多重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位于泰安市环山路141号,电话为0538-8226116。此外,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其转交相关材料。若对复议结果不满,还可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这次行政处罚的实施,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营业执照吊销是对严重违法市场主体的重要处罚手段,通常涉及长期无法联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形。通过依法、规范的行政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场针对失联市场主体的"外科手术式"监管行动,既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也是对市场健康的守护。在激发市场活力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天平上,政府部门正通过精细化执法寻找最优平衡点。当"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得到遏制,高质量发展的土壤方能愈加肥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