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赔偿,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张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负责员工入职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几个月后,张某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张某是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人,对流程和重要性很清楚,所以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应该由她承担。公司提供了多份由张某经办和签字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法官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请求。法官强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责任:一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未能签订合同,比如自然灾害影响了签约过程;二是因为劳动者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能签订合同;三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导致未能签订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在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深知其重要性,却没有配合完成自己的合同签订工作,也没有证据显示她向公司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这个案例中问题不在于公司不签合同,而是在于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约义务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纠纷;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该固定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分歧或者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