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尾随闯入出租房持刀威胁"借钱",转账2.8万元后被判抢劫罪

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关注;该案围绕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以及“入户抢劫”的认定展开,对于明确涉及的法律适用、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参考价值。案件事实较为清楚。2023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因缺乏经济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寓附近寻找作案对象。他尾随进入该公寓的单身女性李某,趁其开门之际迅速闯入房间。随后,赵某以言语威胁并展示美工刀的方式,强行向李某“借钱”。在恐惧和压力下,李某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向赵某转账2.8万元。赵某得款后,才配合李某录制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并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赵某离开后,李某随即报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犯罪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需要判断赵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两者都涉及以强制方式使他人交付财物,但保护法益、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不同。强迫交易罪侧重对交易过程的强制;抢劫罪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更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若干关键细节。李某租赁的房间内除出租方配备的基本电器家具外,并无其他物品,且尚未通电。李某当日为参加附近面试,临时进入该房间存放随身物品。这些情况成为后续法律认定的重要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包括:其一,赵某事先物色并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反映出明确的作案意图;其二,赵某趁被害人开门进入时闯入房间,并以刀具相威胁,胁迫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其三,所谓“借款”、录制还款视频、告知身份等均发生在得款之后,不能改变其先以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性质,更像是对行为的掩饰;其四,赵某当时并无实际还款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件进入二审后,争议焦点深入集中在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提高评价与量刑幅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含义作出界定,强调应从“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两上把握。“场所特征”要求与外界相对隔离;“功能特征”要求供他人家庭生活。法院同时指出,“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需客观呈现真实的家庭生活状态。对虽配有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一般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在本案中,李某所租房间虽有基本生活设施,但尚未通电,李某当日仅为临时存放物品,并未形成实际居住状态。因此,该房间不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实质要件,不应认定为“入户”。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全部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从轻情节在量刑中得到体现,也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认罪悔罪、退赔修复的考量。

这起案件的终审裁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也继续明确了抢劫与强迫交易的边界,并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解释。司法机关在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既回应了社会对安全关注,也表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面向现实治理,提升公共安全仍需政府、社区与公众协同发力,共同夯实安全防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