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据法院查明,1977年出生的张某自2000年起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她先后与关某甲、左某甲等11名男性办理过结婚登记,其中包括2006年10月至2018年间与8名男子的婚姻登记。这诸多婚姻登记跨越12年之久,期间张某从未与前两任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形成了典型的重婚状态。 2022年11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并使用虚假身份与其办理假结婚证。随后以母亲生病、怀孕检查、子女就医等理由,先后骗取黄某共计10.9万余元。同年2月,张某又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吴某,同样采用虚假身份和恋爱名义骗取信任,以家庭困难、债务偿还、结婚彩礼等借口,诈骗吴某2万余元。 二、违法行为的深层原因 张某的违法行为暴露出多个问题。首先,她利用了婚姻登记制度的漏洞。在多地分别进行婚姻登记时,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重婚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其次,张某针对性地利用了大龄未婚男性的心理特点。这类群体由于年龄增长、社会压力增大,对婚姻的渴望往往压过理性判断,容易被虚假承诺所迷惑。第三,虚假身份的获取和使用相对容易,为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在二审中,张某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户籍登记年龄有误,与前两任丈夫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二审法院指出,除张某本人供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其主张,应以户籍登记的出生年龄为准。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二审法院强调,在恋爱交往中隐瞒真实姓名和婚姻状况本身就是欺骗行为。张某通过伪造结婚证、虚构家庭困难等方式骗取财物,实质上是利用被害人对婚姻的渴望进行的有目的诈骗。即使部分款项用途与所述不符,也不应视为赠与,应全部计入诈骗犯罪数额。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的警示意义 该案暴露出当前婚姻登记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婚姻登记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动机制,导致重婚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同时,虚假身份证件的制作和使用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这要求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婚姻登记的审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核查。 此外,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大龄未婚人士,在恋爱交往中应保持理性和警惕。对方隐瞒基本身份信息、频繁以各种理由要求金钱支持等行为,都应引起警觉。建立健全的感情关系应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任何试图通过欺骗获取信任和财物的行为最终都会被法律制裁。
这起案件既是法治社会对违法者的严惩,也是对现代婚恋观的深刻反思。当婚姻被异化为诈骗工具时,受损的不仅是受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基。构建安全、透明的婚恋环境,既需要制度防线的完善,也需要每个公民保持理性认知——真正的婚姻幸福,从来无法通过捷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