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公司发了2.5 万元生育津贴,结果公司没答应

小王的情况是这样的:她每个月工资是2万元,生完孩子公司发了2.5万元生育津贴。她觉得津贴比工资少了,就找公司补差额,结果公司没答应。仲裁那边看了看法律条文说,生育津贴如果低于自己的工资标准,那差的钱就得让企业补上。最后公司给了小王1.8万多块钱。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两回事儿。工资一分钱也不能少发。北京这次新规把这事儿说得很清楚了:法律是给“三期”妇女撑腰的,企业可不能再用那些土政策来卡人。 小栾怀孕后每个月固定要去做一天产检,一共5天。可公司说她这是请事假,就不给她发工资了。她拿着病历和检验报告单去仲裁庭申诉,要求拿回1505.7元的产检工资。仲裁庭看了法条后裁定:产检时间就得算正常出勤,公司得把她少发的864.37元补上。 而且啊,孕期去产检根本不用审批和请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有明确说法:这种时间就是正常上班。小贾刚新婚没多久就进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上班,合同签了三年,试用期是六个月。她上班两个月的时候去医院做了个常规体检,没想到就发现自己怀孕了。 第二天公司就给她送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怀孕影响了工作进度,还把《员工手册》第10章第5条第6项拿出来说事:入职半年内因生育行为影响工作进度…… 不过仲裁委认定这条款是无效的,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他们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得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说白了试用期怀孕并不违法,公司不能拿“影响进度”当借口开除员工。 其实《宪法》早就规定了生育权人人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禁止性别歧视影响生育。《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里也写得很明白:生育津贴要是低于本人工资标准了,差额必须由企业来补足。 我在给企业提个醒:制度条款不能跟法律对着干,否则就是自找麻烦;产检、产假还有哺乳假这些法定成本得提前算清楚;碰上“二孩”、“三孩”高峰期的时候可以试试弹性排班或者共享用工这种柔性管理办法;要是发现了虚假的病假条那就是旷工处理了,“三期”可不是免死金牌。 最后想说一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这次北京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把“三期”权益从窗口指导变成了刚性尺度。就是为了让每个女职工都敢生、能生、生得放心。 对劳动者来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对用人单位来说主动对标法规、提前规避风险才是真正省钱的好办法。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不是什么原罪啊,它们应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闪亮名片。 总之平等和尊重才是双赢的起点。这次新规把怀孕、产检还有津贴这些事儿都拆解得明明白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