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于2025年4月12日早晨。
24岁的陈某某到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寻找女友,进入18楼顶楼天台后,随手捡起晾衣尼龙绳,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防护墙攀爬而下。
因绳子断裂,陈某某从顶层高空坠下,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事发后,陈某某的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承担30%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案涉小区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天台的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防护墙,高度在1.25米至1.26米之间。
物业公司在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警示标识。
天台上铺设有公共管道,业主委员会曾商议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以解决业主衣服晾晒问题。
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定。
首先,陈某某事发时已年满24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
其在未理智思考后果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并实施的危险行为,已严重超出正常生活风险范畴,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这是认定责任的首要基础。
其次,关于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小区并非封闭式管理,陈某某进入小区时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行为异常。
通往顶楼天台的安全门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消防应急疏散与救援通道的通畅,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并未强制要求其必须处于常闭封锁状态。
防护墙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意外跌落,而非抵御主动的、有目的的攀爬翻越等危险行为。
案涉楼顶天台的防护墙高度已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物业亦在相应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
再次,关于晾衣设备的安全隐患问题。
法院指出,天台上包含晾衣绳在内的晾衣设备系为满足业主日常生活便利,其预设的、合理的用途系晾晒衣物。
即使顶楼天台晾晒衣物或在管道上牵引晾衣绳可能存在消防隐患,但并不构成导致本案死者死亡的安全隐患。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实施的、无视巨大生命危险的攀爬翻越行为,是导致本次悲剧发生的直接且根本原因。
物业对陈某某的行为无法预见和阻止,物业的管理行为与陈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涉及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通过详细分析,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实施的危险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身承担,而不能简单地转嫁给物业等管理方。
同时,法院也认可了物业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等方面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逝去的悲剧令人痛心,但法治社会的进步需要明确责任边界。
此案警示个人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也提示公共服务需在便民与安全间寻求平衡。
当"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遇上情理冲突,法院的判决既是对个体的警醒,更是对社会规则的庄严确认——安全红线,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