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企业年会等内部活动的传播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小范围”;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对此现象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为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件基本事实为:某知名艺人创作的歌曲《某某情歌》,其著作权由独家经纪公司享有。2023年8月,一家合肥企业举办年会时,邀请歌手现场演唱该歌曲,并通过7家媒体平台同步直播。该演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相应报酬。更关键的是,直播点击观看量达400余万人次,传播规模已明显超出一般年会的参与范围。著作权人随即起诉演出企业和表演歌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费用3.5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内部的免费活动,是否因网络直播而改变其法律性质?
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既是法律底线,也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活动追求传播效果无可厚非,但“流量思维”不能替代“合规思维”。把授权流程前置、把责任边界写进合同、把版权意识落实到每一次公开传播——才能在传播竞争中走得更稳——也让创作者的劳动得到应有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