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中“以孩子为筹码”的现象,正在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突出痛点。
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夫妻矛盾引发的未成年人接触与抚养争议案件:申请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为夫妻关系,婚生女谢小某尚不满4岁。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分居后,谢某实施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导致董某某与幼女失去联系。
董某某多方联系未果后,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立即制止对其监护权益的侵害,并禁止继续抢夺、藏匿未成年女儿。
一、问题:抢夺藏匿切断亲子联系,侵害权益与伤害风险并存 法院结合案件接报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机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双方陈述,确认谢某存在抢夺、隐匿孩子并阻断母女联系的情形。
对未成年人而言,稳定照护关系是成长的基本保障;对父母而言,探望与保持亲子联系并非可随意剥夺的“情感选择”,而是与人格尊严紧密相关的人身利益。
以隐匿方式排除另一方接触,不仅使另一方陷入持续精神痛苦,也将孩子置于长期不确定与情绪波动的环境之中。
二、原因:婚姻冲突外溢与法律边界意识不足叠加 从纠纷成因看,一是夫妻矛盾激化后,个别当事人将亲子关系工具化,将“控制孩子”视为对抗手段,以期在离婚、抚养等谈判中占据优势。
二是部分家事纠纷当事人对监护、探望、共同抚养的法律边界认识不足,误认为“谁带走孩子谁就占理”,忽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
三是现实中家事纠纷具有私密性与突发性,若缺乏及时的司法介入和社会支持,矛盾容易升级为抢夺、藏匿等极端行为,进而放大对儿童心理与生活秩序的损害。
三、影响:既伤害儿童身心,也加剧家庭对立并增加治理成本 儿童在幼年阶段对主要照护者依赖度高,突遭隔离或频繁转移生活环境,可能引发焦虑、恐惧、睡眠障碍与依恋关系受损等问题,并影响其后续社会性发展。
对家庭关系而言,抢夺、隐匿导致对立加深,沟通渠道被切断,冲突更易从家庭领域扩展至治安与司法处置。
对社会治理而言,若任由此类行为蔓延,不仅会增加基层调处成本,也会削弱公众对家事纠纷法治化解决路径的信任。
四、对策:以禁令止损、以协同促治,形成“快速保护+长效修复”机制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行为侵害董某某作为母亲的人格权权益,并损害谢小某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活,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定条件。
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谢某抢夺、隐匿婚生女谢小某,并责令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孩子送回原居住地,由董某某、谢某共同抚养。
裁定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系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后,当地适用规定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禁令的价值在于“先止损、后细化”:先通过可执行、可监督的明确命令迅速恢复儿童生活稳定与亲子联系,再在此基础上推动当事人就抚养与探望安排达成理性方案,避免矛盾长期化、对抗化。
执行环节中,法院主动联动司法所、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促成父母双方自愿签订《共同抚养协议》,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推动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沟通方式、降低再次冲突风险。
在协议签订当日,董某某与阔别67天的幼女实现团聚,未成年人及母亲的相关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五、前景:家事审判向“保护优先、协同治理、预防复发”进一步深化 随着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持续落地,家事审判呈现更加注重人格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趋势。
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工具,为应对抢夺、藏匿、阻断探望等紧迫情形提供了更直接、更高效的司法路径。
下一步,如何提升禁令适用的可预期性、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对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家庭教育指导的常态化供给,将成为治理成效能否巩固的关键。
同时,通过普法教育与基层矛盾前端化解,推动当事人形成“纠纷归纠纷、孩子归孩子”的底线共识,有助于减少以儿童为代价的对抗行为,推动家事纠纷解决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延伸。
本案的成功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表明,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行使司法权,更要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新型司法手段的作用,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家庭纠纷的源头化解和妇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
这对于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