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好比当年日照有个物流公司,天天跑着给张某运粮食,算下来一共欠了81685元。到了2025年3月,张某写了张欠条,把这笔账给认了。没过多久张某就过世了,物流公司就把这事儿推给张某的妻子王某要钱,结果人家不答应。王某说她自从2016年就去儿子家带孙子了,从来没参与过粮食店的经营,也不知道这笔账是咋回事,张某做生意挣的钱都没拿回家用。 案子打到法院,大家都在琢磨一个问题:王某到底该不该还这81685元?法院最后说了,做买卖得讲诚信,有话得说清楚。张某让日照某物流公司帮忙拉货,双方都签字确认了费用,这就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俩一起签字或者是事后答应了的债务,或者是一方为了家里过日子借的钱,都算是共同债务。就算夫妻一方不在了,这钱也得两个人一块儿还。 法院觉得这个事儿得看具体情况。张某一直在做粮食买卖生意,一做就是十几年。虽然王某不在店里干活,但她家里的经济命脉就是靠着这店的收入撑着的。哪怕王某现在去儿子家带孙子了,那也不能说她就没享受到这个生意带来的好处。只要是为了维持家里的日子经营产生的钱债,就应该算作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 现在张某不在了,责任当然就落到了王某头上。一审判下来后王某不服气,上诉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没改。法官还特地给大伙提了个醒:在个体户这种家庭做生意的模式下,赚钱跟过日子往往分不开家。法院得结合生意做了多长时间、家里钱袋子咋摆这些情况来看。 像张某这种做粮食买卖的情况很明显:只要是为了养家糊口赚来的钱产生的债,通常都得算共同的。法律上认定是不是共同债务,并不非得看配偶是不是亲自上阵去管账;关键要看借的钱是不是花在过日子或者赚钱上了。张某一直在卖粮食赚钱维持家里运转;王某虽然说去儿子家帮忙带孩子了,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夫妻俩完全各过各的日子,或者证明张某赚的钱没用在家里。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干的是那种连着好几年的家庭营生事儿产生的债一般都会推定为是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