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个叫程某的人,他在2021年12月入职了A公司,签了一份三年的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在职期间,公司通过内部软件让他处理工作和参加线上会议,时间通常在下班后或者周末,甚至法定节假日。2023年4月,程某辞职后和公司因为加班费谈不拢,就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找来了。仲裁没支持他,他就又把官司打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了:公司得支付程某14000元的加班费。法院觉得这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程某拿出来了打车记录和线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非工作时间确实参加了会议。法院认定这些证据链完整,确认了程某是在非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要求干活的。 这次纠纷是因为公司多次让程某在非工作时间开会,而且时间还很长,这占用了他的休息时间。法院看了他这种线上和线下不同的加班方式、开会时间长短还有对休息的影响程度,最终判了公司赔钱。 什么叫“隐形加班”?这就是说公司通过通讯工具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安排任务并让员工及时响应。判断这个不一定看在哪儿干活或者怎么干,关键看有没有真的占用休息时间。劳动法保护休息权,长期让员工下班后干活又不给加班费或调休就是违法的。 这次判决支持了程某要加班费的请求,也是为了保护员工权益,帮大家形成“线上有收入、线下有保障”的共识。法官提醒公司得按规定安排任务,别搞“隐形加班”,要是真的得让员工加班,就得给钱或者调休。 遇到这种情况时员工得留好通知记录、办公记录还有工作成果这些证据,以后好维权。双方都要尊重彼此、遵守法律规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得按时足额给报酬,如果拖欠就可以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人得自己举证,但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公司有证据却不给就由公司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