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由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说的是龚某某因为家门口的“十天高速”通车后天天吵得不行,身体都搞出病来了,他把负责高速公路运营的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事儿发生在2011年通车后不久,他家离这条路直线距离就二十来米。龚某某说这噪声让他没法好好过日子、睡觉,本来好好的人都被吵出高血压、冠心病了,甚至还有次突发脑梗死。他找过好多部门想搬家或者降噪,也没什么实际效果,最后只能打官司要钱并让对方停止侵害。 被告那边主要说了两点理由:一是觉得龚某某要钱没依据;二是指出龚某房子的二层是后来自己盖的违建,想拿这个说事儿来推脱责任。法院觉得关键得看这噪声算不算污染侵权。为了搞清楚到底有多吵,法院请了专业机构去测噪音。结果发现晚上的噪声值确实超标了,这就成了认定侵权的铁证。 至于房子是不是违建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和判断侵权没关系。环境污染要看的是有没有污染行为、有没有造成损害,以及这两者之间有没有联系。现在的证据能证明那超标噪音确实伤了龚某一家的身心健康,和运营高速的行为直接挂钩。房子盖的早晚不是免责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龚某某三万元精神损失费。至于龚某让他们把噪音降下来的要求,法院觉得这是个大工程得行政部门管或者另案解决,所以没在这次判决里一起处理,但也说了他们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污染。 这个判决挺有警示作用的,明确了高速公司这类公共设施的运营者不仅要管行车安全,还得管它产生的噪音振动这些坏影响,不能拿历史遗留或者规划早了说事来推卸责任。它也体现了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法院依据监测数据判案很公平正义。案子还反映出现在公共建设和居民环境权益的冲突越来越多,得有政府、规划、环保等部门一起在规划的时候就把问题想好怎么解决。 这次判决就是告诉大家公共利益项目不能牺牲个体权益。它督促运营方把环保放首位,也显示了法院在定规矩、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要推动绿色发展就得靠法治撑腰,这案子就是个好例子。以后怎么预防环境纠纷、怎么把调解和判决结合起来、怎么让各方都得利,这还是个需要大家一起研究的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