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追加股东补充责任引关注:刘晓庆被列被执行人范围内担责并提起上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诉讼历程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历时近六年,纠葛复杂。

2020年12月,当事人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许某及刘晓庆珠宝有限公司出借3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

2023年,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珠宝公司及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未主动履行,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终结执行程序。

2025年,王先生申请追加刘晓庆、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

法院最终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身份与股权关系的法律认定 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其股东身份的确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晓庆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刘晓庆持股34%,许某持股51%,第三人宁波晓庆企业持股15%。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将在2038年11月5日前足额缴纳。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3月16日,刘晓庆与宁波晓庆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34%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后者。

这一交易发生在借款债务产生仅三个月之后,且当时刘晓庆珠宝公司的出资仍未实缴。

三、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的法律基础 法院认定刘晓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理由是其作为设立股东的未实缴出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晓庆珠宝公司负有的330万元债务产生于2020年12月,此后公司未予偿还。

至2021年股权转让时,该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刘晓庆作为设立股东,在公司负有大额债务且实缴出资为零的情况下,未充实公司资本、未进行资产负债审计,即以1元对价转让所持股权,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

因此,其应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相关背景信息与争议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曾于2025年5月实名举报刘晓庆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随后发布情况通报,经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

这一举报与本案民事纠纷并无必然关联,但反映出双方矛盾的复杂性。

另外,刘晓庆与刘晓庆珠宝公司的关系也经历了从合作到破裂的过程。

虽然刘晓庆在2021年转让股权后,仍同意公司继续使用其名字和肖像进行宣传,并担任形象代言人。

但2025年3月,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晓庆珠宝公司停止使用刘晓庆的姓名和肖像,并赔偿其人格权损失69.5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不再使用刘晓庆相关字样。

五、上诉与后续发展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刘晓庆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的争议焦点可能集中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的认定标准、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以及1元转让对价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资产等问题。

名人涉商并非新鲜事,但如何在商业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仍是值得深思的课题。

此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更是一次对公众人物法律责任意识的警示。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恪守规则,方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