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理财案金额高达1.8亿,就在最近,北京金融法院把这件事推到了台前。原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之前都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两个裁定都给撤销了,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子。2013年的时候,北京一家公证所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账户。后来账户里陆续转进来很多钱。不过从2014年1月开始,银行客户经理李某送给公证处的对账单都是假的,他把账户上的钱偷偷转到了别人的账户里。直到2017年9月,这个对公账户里只剩下44万多块钱。结果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还是相信银行给的假对账单,把1.8亿多块钱买了大连银行的理财产品。可是这笔钱到期了也没兑付,问题才暴露出来。这个案子里最关键的一个人罗某某,他以前是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业务负责人。这次他帮着挪用资金还让自己的个人印鉴盖在合同上。案子闹上法庭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还说自己不知道这事儿呢。他们说罗某某精神失常失踪了,客户经理李某也离职了。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相信了银行的说辞,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他们觉得要先搞清楚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这回不认同这种做法。他们觉得公证处告银行是为了让银行赔违约金,这跟刑事犯罪是两码事。不能因为有犯罪嫌疑人就把民事责任也推干净了。所以最高法就给下级法院下了指令,让他们好好审这个案子到底谁该负责。 这个案子发生在金融业严监管的时候,给银行提了个醒:不管员工出什么事儿,银行都要对客户负责。 这个案子牵扯到好多事儿:银行内部管理是不是有问题、“先刑后民”的原则怎么用合适等等。 不管最后判谁赢输,这件事都告诉咱们:金融机构得把规矩定死了好好管员工;法院也得把法律规定搞得更清楚些;只有把规矩立起来监管到位了,这种“资金迷局”才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