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性化旅游方式兴起,社交平台上自发组织的“拼团游”越来越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中,张某通过社交平台招募3名队友前往新疆自驾游。出发前,张某向成员发送了包含责任条款的《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乌孙古道徒步过程中,赵某未与团队协商便单上退出,导致行程被迫缩短、返程方式调整,团队因此产生额外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免责声明的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赵某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拒绝承担约定责任,构成违约。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表明,即便是非正式的网络组团旅游,只要当事人形成明确约定并达成一致,就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都可能承担相应责任。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消费模式,便利与风险防控需要同步推进: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把约定写清并留好证据,相应机构也应加强引导和规范。只有各方遵循诚信原则、明确权利义务,有关新兴模式才能更稳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