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10·2"恶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死缓

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特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受害者家属表示将申请抗诉,案件仍将进入后续法律程序。

事故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晚间。

当日18时42分许,时年20岁的廖某宇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

根据起诉书记载,廖某宇在梨树园红绿灯路口等待信号灯时,因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心情愤懑。

绿灯亮起后,他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达到100%。

在连续加速14秒的过程中,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每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仅为40公里每小时,超速幅度达到三倍以上。

同车人员孙某因车速过快感到害怕,多次劝说廖某宇减速,但廖某宇仍未听劝,继续维持高速状态。

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已无法进行有效的应急避让。

当车辆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以西371米处时,与正在由北向南过马路的三名行人发生碰撞。

被害人包括胡某某、王某和一名年仅11个月大的婴儿胡某某。

事故造成婴儿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经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无效死亡。

经公安部门勘察检验鉴定,廖某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法律定性上引发了重要讨论。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兰和指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廖某宇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通过驾车等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从客观方面看,廖某宇在闹市区严重超速驾驶,客观上对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从主观方面看,廖某宇对其高速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是明知的。

尽管同车人员已经劝阻,他仍然继续加速,这充分表明其对严重后果具有追求或放任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法律认定,判处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量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既充分体现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制裁,也为被告人留下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受害者家族对此判决并未完全认可。

被害人家属期盼被告人能够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这反映了受害者家族对失去亲人、尤其是失去一名幼小生命的深刻痛苦和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

根据法律程序,受害者家属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案件将进入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本案的处理过程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高度重视。

从事故发生到案件宣判,相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准确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加速踏板数据、车速记录等客观证据充分证明了廖某宇的危险驾驶行为。

这些证据为法院的准确定性和量刑提供了坚实基础。

道路安全从来不是抽象概念,而是每一次遵守限速、每一次克制冲动的具体选择。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依法惩处,是对生命价值的庄严回应;更重要的是把悲剧当作警钟,将风险前移治理、将规则落到日常,使每一段路、每一次出行都更可预期、更有保障。

只有法律威严、治理能力与社会共识同向发力,才能让“平安回家”不再依赖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