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个再审申请,维持了之前的判决。这次案子引起了大家对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2018年10月,临沂的王女士在山东华通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辆登记于2013年的二手保时捷卡宴,花费48万元。购买前,王女士通过朋友认识了华通公司的杨经理和她的朋友,她们建议她买二手车比较合适。销售员通过华夏二手车网展示了这辆车的信息,里程显示约6万公里,并且口头承诺车辆没有重大事故,里程表也没有调校。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女士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详细检查就签订了购车协议。在这个协议里有一些免责条款,例如“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以及“因车况不良造成事故概不负责”。 2022年底,王女士想把这辆车转售,为了给潜在买家展示车辆情况,她委托了一家专业机构维真验车进行检测。结果令她震惊: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尽管没有泡水或火烧记录,车身结构包括车大梁骨架却有29处切割焊接痕迹,并且车体不对称程度超过40毫米。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辆车在2017年10月里程就已经超过了10万公里,后来被调为约6万公里;另外还有一项关键记录显示,这辆车因为事故导致全损并且保险理赔金额达到36.5万元。 王女士意识到自己长期驾驶的是一辆安全隐患严重的车辆后认为:华通公司和杨经理在销售时隐瞒了“非事故车”和“未调表”的事实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欺诈认定和信息告知义务上。王女士主张销售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而华通公司和杨经理则辩称:签订合同时已对车况进行检查;王女士在购车后数月内曾因安全气囊故障维修过应已对车况有所察觉;而且收售车辆时已查询过4S店记录和一般保险记录没有显示重大问题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销售方主观上故意虚构事实,但销售方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义务导致王女士对车辆安全性产生重大误解而作出购买决定。因此维持原买卖合同对王女士显失公平。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王女士退还车辆给华通公司和杨经理返还48万元购车款并把保险费保养费等使用获益部分不再予以折抵或退还。 这个判决虽然没有支持“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有很大司法裁判价值:警示二手车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重大事故信息;提醒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时应增强风险意识借助第三方机构核实车况并保留相关凭证;还提示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行业规范建立完善透明信息查询系统保障流通车辆真实可靠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