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观点,他们认为原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没有给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该处罚决定是无效的。这次有一家公司在芜湖市招投过程中遇到了难题,这家公司就是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投标之前,因为有违法记录,行政机关对它进行了行政处罚。不过呢,后来发现因为这家公司地址变了,还有其他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没把处罚决定书有效送达给他们。现在问题来了,因为这次行政处罚没起作用,程有限公司能不能继续参加这次项目投标呢?我们可以看看法律怎么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把决定书当场给当事人看或者在七天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方式送达。但这次处罚决定书没给程有限公司送达,所以对程有限公司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程有限公司不应该被禁止参加这次投标。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个案件:某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法院指出,如果没有证据显示原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向它送达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认为该处罚决定没有生效。这样一来,程有限公司还是有资格参加这次项目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