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成都这边出了个事儿,就是有个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宣判时间变了。本来法院说好那天公开审理的,结果被害人那边的家属跟律师申请了延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看了看情况,跟大家商量一下之后,决定把宣判日期改到12月20日。这么一来,程序上的改动倒也挺合理,大家都能接受。其实这个案子主要是围绕着被告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扯皮。从庭审情况看,辩方拿出了一份精神病鉴定报告,说是案发的时候被告人正犯着精神分裂症,只承担部分责任。不过被告人在法庭上死活不承认自己有病,跟那个鉴定结果直接对上了。被害人家属就觉得不对劲了,怀疑这是被告人装病想捣乱,还说否认自己有病有时候也是精神症状的表现。这事儿在法律上一直挺让人头疼的。《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造成伤害不负刑责,间歇性犯病的话得看情况减点罪。现在的情况就是医生说的跟被告说的打架了,得靠法庭调查、质证来把这个理儿弄清楚。 其实这种纠纷反映出咱们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体系现在还挺多漏洞的。一方面鉴定结果得真准才能让人服气,另一方面要是当事人不信鉴定机构或者程序,也会瞎琢磨。最近好几个案子都有类似的争议,大家都呼吁要把流程规范好、更透明点才行。 从社会影响来看这事儿挺重要的。判决的公正不光是为了给被害人一个交代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要是鉴定结果没法让两边都信服了,可能会让人觉得法律不公平甚至怀疑权威。所以法院得在判决书里把采纳鉴定结论的理由、怎么平衡证据和陈述说清楚才行。 往后看这类案子处理得好不好也能推动制度改改。法院可以考虑多找几家机构一起鉴定、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把鉴定的方法和标准公开出来这些办法来提高权威性。同时给大家普及点精神卫生知识也挺有必要的,能让人理性看待精神病和法律的关系。 这其实也是法律条文怎么用和社会价值怎么平衡的问题。在这种涉及脑子有病的案子里怎么摆平医学结论、司法程序和个人权利真是个大考验。这个案子最后咋判估计能给大家很多参考吧,也提醒大家啊:在追求正义的路上程序要严谨、证据要充分、说理得透彻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