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长期缺位引发离婚与补偿争议。 据案件事实,马某与林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起,马某长期离家,期间未在家庭生活支出、子女教育抚养等作出实质性承担。2022年,马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表示同意离婚并提出一次性补偿3万元,同时同意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住房由林某取得。林某当庭提出异议,称房屋系在对方离家后由其独自筹资建设,马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3万元不足以弥补其多年承担的家务、抚育和生活压力,遂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经济补偿。
婚姻关系中的付出不应因缺少工资单而被忽视,抚养与照护也不应因时间久远而被淡化。法院依法支持家务与育儿劳动的补偿请求——既是对个体权益的救济——也是对家庭责任的重申。让被遮蔽的劳动被看见、让长期缺位付出代价,才能推动家庭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回归公平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