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上讲,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一个典型的表现:上级的决策部署没能好好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列了几个负面清单,明确了怎么处分这种行为。规定说,工作上不负责任或者管理松散,导致上级的决策没能好好执行,给党和国家还有人民造成了较大损失,直接负责人或者领导就得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如果损失大,可能要撤职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 党员、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事,本来就是应该的。不过现实里有这样的现象,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对上级的决定贯彻得不严不实,日子过得随随便便,把自己的责任扔一边不管。比如说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林业局以前的党组书记、局长黄晓敏,从2019年2月干到2020年10月这期间,他不安排不督促该局负责的项目,结果336万多的专项资金一直闲着不动,部分项目也没落实好。这个事儿影响了中央和上级的部署。 此外黄晓敏还有别的违纪问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理。这种事虽然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是耽误了党的事业,给国家和人民都带来了损失。党员干部得拿出负责的态度来工作,把对党忠诚用实际工作成果表现出来。 这里说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有什么不一样呢?虽说都是没把事办好,但认定的时候还是有区别的: 一是违纪的人不一样。前者可能是普通干部或者领导干部都行;后者一般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是工作部署的层级不同。前者主要是指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单位内部的安排;后者必须是党中央作出的全局部署。 三是造成的后果不一样。前者只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后者危害的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治影响大得多。 实际上个别领导干部有时候对上级的安排不严格执行。如果这些安排并不是党中央制定的全局性决策那一种级别的话,一般就不要认定是违反政治纪律了,定成违反工作纪律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