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我发现周军律师写了篇文章,讲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最新指示: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这些情况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日常生活中,邻里、同事、亲友之间常因小事闹纠纷,有时候甚至会酿成轻伤。轻伤案一般指故意伤人,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子。最高院的案例库中就有尹某礼的案例,这就给咱们指了条明路:处理这类案件不能光看结果,得综合全案情况判断。如果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只是推推搡搡、拉扯这类不会造成伤害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拿尹某礼这个案子来讲,关键点就是要看看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比如,双方吵架后发生推搡、拉扯,对方因为自己重心不稳或者地面滑摔倒了,这种情况就不构成故意伤害。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摆脱纠缠而做了一些甩手、后退的动作,虽然不小心把对方碰伤了,但这也是正常的自我保护。再者,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可能无意中碰伤了对方,这也不是故意的。这些情况下都没有伤害故意,所以不能定罪。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不宜认定犯罪:一种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比如亲友、邻里之间因小事吵架,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另一种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如果是被害人先挑衅甚至动手打人,结果反被对方还手造成轻伤的话,那主要责任在被害人身上。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类问题别着急直接认定是犯罪,“轻伤就定罪”这说法并不准确。重点要看有没有伤害故意、行为是否合理、情节是不是恶劣。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