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向媒体反映,其在贵阳市花溪区一舞蹈工作室办理的舞蹈学习卡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要求退款遭拒,引发对预付式消费权益保护的关注。
问题的症结在于对赠送课时的处理。
陈女士于2024年11月办理舞蹈卡,支付5111元,协议约定训练时间为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之后还包括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的免费复训,以及2026年6月至8月的额外赠送时间。
2025年12月,陈女士因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咽炎等疾病就医,医生建议其避免剧烈运动。
陈女士随即向舞蹈工作室提出退款申请,希望按照未消费时间比例退还约3700元。
然而,舞蹈工作室以赠送部分不予退款为由拒绝,并表示只有前几个月的培训属于购买部分。
从表面看,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中明确标注了"不退费"条款,舞蹈工作室还在协议上加盖了醒目的不退费红章,消费者也在相关条款处按了手印。
这似乎为工作室的拒赔提供了合同依据。
然而,法律专家的分析揭示了问题的另一面。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峥指出,虽然不退费条款在形式上得到了双方确认,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完全丧失了退款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更为关键的是,预付式消费中的赠送或免费课时本质上是一种营销手段。
培训机构在制定签约价格时,已经将正课课时与免费课时的成本和利润一并计算在内。
换言之,消费者支付的5111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所有课程的价值,包括赠送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提前解约,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而非简单地以"赠送不退"为由拒绝退款。
根据最高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式应为:应退费用等于实付金额减去原价乘以已训练时间。
其中已训练时间应包括付费、赠送和免费的全部时间。
如果按原价计算的已消费部分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培训机构不需要退费,也不能要求消费者补足差额。
这一规则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同时认可了消费者的中途解约权。
刘峥强调,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
因此,即使合同中有不退费条款,消费者仍有权基于身体健康等正当理由提出解约。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当提交医院证明,由舞蹈工作室根据协议约定作出延期处理或按法定标准计算退费。
此外,如果消费者对原价的合理性存有异议,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定价依据。
若经营者无法证明原价的合理性,则应以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对消费者更有利的价格作为计价标准。
这一规定防止了经营者通过虚高定价来规避退费责任的行为。
舞蹈工作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与消费者进一步沟通,如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这一态度表明,该工作室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也为双方通过司法途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留下了空间。
预付式消费的核心在于信任,而信任建立在清晰规则与可预期结果之上。
面对疾病等客观因素引发的履约变化,既需要尊重合同约定,也应以公平原则在“已履行价值”与“合理退费”之间找到平衡点。
让条款更明白、计费更可核、协商更顺畅,才能把类似纠纷从“谁对谁错”的拉锯,转化为市场秩序不断完善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