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将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摆在了面前:职工因病去世,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今年9月底,在驻马店市确山县工作的职工韩某某在返回宿舍途中突感不适。企业迅速采取行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然而,经过数日的抢救,这名职工仍于10月初不幸离世。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基于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认为这应属于工亡范畴,向企业索赔逾百万元。情绪激动的家属与企业之间的分歧迅速升级,矛盾一度陷入僵局。 确山县李新店司法所所长黄帅接到调解任务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认知的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视同工亡"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职工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是法律对工伤认定范围的精确界定。 在本案中,虽然职工确实在工作期间发病,企业也及时送医,但关键问题在于抢救时间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限制。这意味着,无论家属的感受如何,从法律层面讲,这起案件都难以被认定为工亡。黄帅深知,这是调解中最难的一步——让失去亲人的家属接受一个他们不愿意接受的法律结论。 然而,黄帅并未止步于此。他敏锐地意识到,这起纠纷的本质可以进行法律性质的转换。他将调解的视角从工伤保险法转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新审视企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在职工发病后已经履行了及时送医的义务,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按照民法原理,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样的法律转换打开了新的思路。黄帅继续指出,虽然企业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义务,但考虑到职工的不幸遭遇和家属的实际困难,纠纷的解决可以超越纯粹的法律框架,纳入人道主义补偿的考量。这种补偿既不是法定的工伤赔偿,也不是侵权赔偿,而是基于人文关怀的自愿补偿。 经过多轮背对背协商和面对面沟通,双方的立场逐渐靠近。最终,企业同意承担职工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4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虽然这个数字远低于家属最初的索赔要求,但它代表了企业的善意,也表明了对逝者的尊重。家属最终接受了这个方案,纠纷得以化解。 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反映了基层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复杂社会矛盾时的智慧。黄帅没有简单地以法律条文作为挡箭牌,也没有为了息事宁人而违背法律原则,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性质的合理转换,为矛盾的解决找到了既符合法理又富有温度的出口。
一纸认定关乎制度尺度,一次调解关乎人心温度。面对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权益争议,既要坚持法定标准的刚性,维护规则的统一与权威,也要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尽最大努力回应现实困难、修复社会关系。把事实查清、把法理讲透、把情理安放好,才能让每一次矛盾化解都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