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深港两地科技创新融合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支持框架。该政策将于2026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是深港两地重点打造的科技创新平台,旨汇聚两地优势资源,共同开展前沿科技研究和产业创新。然而,跨境科研货物的进出口环节存在的税收成本问题,一直是制约合作区发展的重要因素。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为了消除此障碍,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和税收环境。 根据通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立了特定的海关监管体系。其中,园区与香港之间被定义为"一线",园区与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被定义为"二线"。这一分类为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基础。 在具体政策措施上,通知明确了三项核心内容。首先,登记注册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区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以及登记在园区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措施直接降低了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成本负担。 其次,对于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园区内流通时的处理,通知规定,当这些货物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时,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要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收。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国内市场的税收权益,也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防止了税收优惠的滥用。 从政策设计的逻辑看,这套措施充分说明了"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创新思维。通过建立差异化的海关监管区域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既为深港科技合作创造了便利条件,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管理制度。 财政部对应的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实施将产生多上的积极效应。一方面,通过降低科研货物的跨境流动成本,可以推动深港两地的科技资源流动和合作,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这一政策有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挥香港在国际科技创新中的独特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体系的完善。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建设和完善,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合作区汇聚了深港两地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可以进一步激发这一潜力,推动更多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在合作区内孵化和转化。 同时,这一政策也为其他跨境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建立清晰的海关监管框架和相应的税收激励机制,可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境合作。
此政策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跨境科创要素流动取得制度性突破。在全球科技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河套合作区的探索或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