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快递员蔡某在分拣、配送环节共作案6起,涉案金额达到6万余元。案发后,警方以职务侵占或盗窃罪移送天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引发了关于“职务侵占”与“盗窃”边界的激烈讨论。在这些争议中,各方观点针锋相对,围绕四个关键词展开了激烈辩论。北京市的检察机关和南京市的检察机关分别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要么构成盗窃罪,要么构成职务侵占罪。北京师范大学彭新林教授则指出,职务侵占罪中的手段并不局限于“侵占”,窃取、骗取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本文梳理了同类案件的裁判风向,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形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俞某误领6部小米手机后不归还、赵某趁人不备窃取腕表等情形被认定为职务侵占;而马某直接拿走整包手机、李某某捡走邻区同事掉落的包裹等情形则被定为盗窃罪。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总结了给快递员划定的两条红线:红线一是要求快递员不得把公司财物当成“自己东西”,只要实际控制财物就负有及时归还义务;红线二是要求快递员不得借助“职权”完成占有,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财产变现。在电子商务与快递业深度捆绑的今天,厘清“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区分“短暂接触”与“现实占有”的界限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