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迎来23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创新导向与全周期监管成亮点

作为《药品管理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制度体系的重大完善。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琪介绍,现行条例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虽曾进行过三次个别条款修改,但此次修订是23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修改条款达到90%以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药品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修订的必要性源于我国药品产业的深刻变化。

过去二十多年间,我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特别是2015年启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全面修订《药品管理法》并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后,原有的行政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监管需求。

新修订条例将这些改革成果和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实现了从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为中心向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中心的转变,进一步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严格监管。

鼓励创新是新修订条例的突出特点。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研究和创制新药,提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正式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和特别审批这四条加快上市通道在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

这四条通道自2020年设立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12月,累计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395件,附条件批准上市158件,508个品种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国家药监局统计显示,我国创新药平均审评时限较2018年缩短了25%。

"十四五"以来,国家药监局共批准上市创新药230个、儿童用药品449个、罕见病用药品170个,一大批临床急需药品加快上市,有效满足了患者的临床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是新条例的另一重点。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副司长蓝恭涛介绍,新修订条例首次引入了儿童用药品、罕见病药品市场独占期制度,并拓展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这一系统性的保护措施旨在鼓励企业持续研发创新。

在数据保护期内,创新药企业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有助于支撑其持续投入研发;数据保护期之后,仿制药企业可以借助原研药数据加快上市,形成创新与仿制的良性循环。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境外取得的研究数据,符合要求的可以用于我国药品注册,推动全球创新药物在我国早日上市,进一步扩大患者的用药选择。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新条例更加关注人民群众有药可用和方便获取。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李江宁表示,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网络销售和中药材种植以及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的具体要求,既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又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这种"严管"与"便民"的平衡体现了现代药品监管的发展方向。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制度建设既要筑牢底线,也要为创新打开通道。

新修订条例以更清晰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全链条监管和更有力的创新激励,回应了产业变革与群众关切。

面向未来,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让“好药新药”更快走向临床,也让每一粒药都经得起质量与安全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