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宗族关系为纽带的恶势力在基层滋生,易形成“熟人社会”中的压迫性秩序,侵扰群众生产生活。
典型案例显示,涉案人员在较长时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既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也涉及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此类行为往往披着“讨债”“调解纠纷”“摆平事端”的外衣,实则以强制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制造社会恐惧,破坏基层法治环境。
原因——一是宗族纽带叠加地缘熟悉,降低作案成本、抬高受害人维权门槛。
团伙成员多以亲缘或宗亲关系临时纠集,利用“人情压力”和报复担忧压制受害人报警、作证。
二是部分经济纠纷治理不到位,给“以暴制暴”的非法处置方式留下空间。
个别纠纷当事人选择雇佣他人争夺商业代理权、工程项目或土地利益,客观上为恶势力提供“市场”。
三是赌博、高利放贷等灰色活动与暴力手段相互勾连,形成“以赌养暴”“以暴护赌”的风险链条,进一步侵蚀基层秩序。
四是惯性违法叠加前科劣迹,个别人员在多次受到处理后仍未彻底收敛,转而依靠“恶名”扩张影响,形成负面示范效应。
影响——从个体层面看,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直接侵害,正常经营与生活被迫让步;从市场层面看,商业代理、货品交易、工程承揽等领域的公平竞争被暴力手段扭曲,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营商环境受损;从治理层面看,恶势力以“私力救济”替代法治路径,挤压基层组织依法治理空间,易诱发连锁冲突,破坏社会信任与规则意识。
案例反映出,基层地区一旦出现“以强压弱、以暴谋利”的势头,若不及时依法打击并配套治理,容易演变为长期性、反复性风险。
对策——依法精准惩治与规范认定同等重要。
该案中,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闪某招、闪某申等5人为核心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但尚不构成“犯罪集团”,体现了对组织形态、组织稳定性、犯罪组织化程度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严格把握:其一,团伙结构松散,缺乏明确稳定的层级分工和持续管理控制;其二,违法犯罪虽多发,但相当部分带有临时起意、插手纠纷的特征,为组织利益系统实施犯罪的比例有限;其三,违法所得主要被个人分取,未形成用于维系组织存续与发展的机制。
检察机关同时依法区分“借势者”和“团伙成员”,对部分虽借助恶名但不符合成员认定标准的人员不作团伙成员认定,有助于防止扩大化、标签化,推动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在司法处置层面,法院一审对5名被告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恶势力犯罪团伙定性,释放出“对暴力犯罪零容忍、对事实证据严格审查”的明确信号。
对基层治理而言,还需将打击惩治与源头治理衔接:强化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渠道,完善行业领域监管与工程、土地等利益分配规则,压缩“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对赌博、高利放贷等突出问题形成联动整治;推动村镇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下沉和证人保护机制完善,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减少“怕报复、不敢说”的沉默空间。
前景——常态化扫黑除恶进入更强调“精准、规范、协同”的阶段。
一方面,办案机关将更注重从证据链条、组织特征、违法所得使用等维度,依法区分不同形态的涉黑涉恶犯罪,实现“打得准、判得稳”;另一方面,基层治理现代化将把“法治供给”作为关键变量,通过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和基层组织依法治理能力建设,逐步铲除恶势力滋生土壤。
随着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持续释放,社会对依法维权、依法经营的预期将进一步增强。
该案的审结既是法治利剑出鞘的胜利,更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新起点。
从"打早打小"到"标本兼治",扫黑除恶斗争正在法治轨道上向纵深推进。
当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必将更加充实、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