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娱乐选择,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典型案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网络服务合同性质、平台监管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事实梗概显示,原告小张与妻子小芳结婚多年。自二〇二二年五月起,小芳对某短视频平台上的才艺主播"小海"产生浓厚兴趣,成为其直播间的忠实粉丝。在一年多时间内,小芳通过平台充值,向"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虚拟礼物五十三点五万余个,打赏次数超过两万次,折合人民币五十三点五万余元。此外,小芳还通过平台转账、购买外卖和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四千六百余元。上述款项合计超过五十四万元,而小芳在此期间的总充值额更是达到六十一万余元。 小张得知情况后,认为妻子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私密照片等方式与小芳建立不正当关系,诱导其大额打赏,违反行业规范;直播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监管义务,允许他人使用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基于上述理由,小张将主播及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方提出了不同的法律主张。主播"小海"辩称,其与小芳系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是基于对其直播才艺的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诱导欺诈。平台运营方则主张,小芳的充值打赏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行为,平台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提示义务;平台客观上无法知晓用户婚姻状况,小芳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特征,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表演的消费行为。 关于小张主张的诱导打赏和不正当关系,法院指出,小张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小芳仅在线上沟通,未线下见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关于小芳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小张的诉请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小芳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返还五十四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在释法说理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本案中,小芳的打赏虽累计金额较大,但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符合日常文化娱乐消费习惯,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客观上无法知晓用户的婚姻状况,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反映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婚姻财产关系面临的新挑战。在鼓励新业态发展与保护家庭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既需要司法裁判厘清边界,更需平台责任、家庭沟通与个人自律的多维协同。当虚拟礼物与现实生活产生碰撞,如何构建更具弹性的数字消费伦理,将成为数字化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