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 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案件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最直接,但救济最不充分;近年来虽然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也在推进,但现实中仍普遍存在"起诉相对便利、举证依然困难"的状况。更突出的问题是,违法主体即便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其缴纳的罚款、罚金通常上缴国库,而投资者损失需通过另行民事程序实现补偿,客观上容易出现"罚了不赔"的现象。 深层原因 一是证券犯罪专业性强。财务造假涉及账务链条、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等多维证据,普通投资者难以独立完成证据固定与因果关系证明。 二是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民事赔偿之间衔接不够顺畅。从行政调查到刑事立案,在线索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缺少明确的操作规范,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三是刑事案件周期较长。民事索赔往往需要等待刑事判决对关键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导致赔偿落地滞后。 四是罚没资金处置与民事赔偿路径相对分离。缺少将追缴违法所得、罚金罚款优先用于投资者退赔的清晰程序安排,制度上存在资金"可追可罚、难赔快赔"的空档。 现实影响 上述问题若长期存在,不仅会抬高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削弱市场对受害者救济的可预期性,也会影响投资者信心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单纯强化行政与刑事惩治固然必要,但若赔偿救济无法及时跟上,惩治的威慑效应与市场修复功能将大打折扣。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损失难以及时弥补,容易形成"受害者自担主要成本"的心理落差,不利于形成稳定、长期的投资预期。 解决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建议,应围绕"更快、更准、更可执行"的救济目标,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综合惩防体系。 在司法规则层面,应明确确立"刑事追赃先行退赔"原则。对财务造假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以及判处的罚金,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的前提下,优先用于退赔投资者损失,增强救济的及时性与获得感。 同时推动建立"事实认定互认"机制。将生效刑事判决对造假行为、责任主体等核心事实的认定,作为后续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依据或免证事项,降低重复举证负担,缩短维权链条。 在行刑衔接上,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专项工作指引,继续打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路径。围绕证据转化难点,探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管部门专业支持"机制,推动监管稽查力量在刑事诉讼中就专业问题提供意见支持,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可研究制定财务造假案件证据指引,分别列明刑事追诉与民事索赔所需的证据材料与证明标准,为投资者、律师及涉及的机构开展证据收集与固定提供明确参照。 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持续强化,制度建设正从"从严惩处"向"惩治与救济并重"深化。进一步理顺罚没资金处置与投资者赔偿之间的关系,推动行刑民衔接机制更顺畅、证据规则更清晰、退赔程序更可执行,有望提升违法成本的综合效应,形成"查处更快、追赃更实、退赔更及时"的闭环治理格局。业内人士认为,若相关规则加快落地,将有助于增强市场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推动罚没款优先赔偿制度改革,既是对市场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夯实资本市场制度基础的关键举措。在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与司法系统的协同发力。这项改革既考验制度设计的智慧,也检验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