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别人的装潢

就在这几天,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同审结了一起涉及盲盒产品的纠纷案,把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划得特别清楚。这个案子其实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是大家常说的泡泡玛特公司——跟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欢某公司”)扯的皮。泡泡玛特公司推出的“夜之城”系列盲盒大卖以后,欢某公司弄了个“朋克岛”系列,外观跟“夜之城”很像,于是泡泡玛特公司就告他们抄袭。 一审的时候,法院把两款产品对比了一下,发现细节上有差别,所以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过法官没停留在这,又搞了个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六成的受访者,压根没提示的情况下,就觉得这俩产品是一家的。基于这个情况,法院认定欢某公司这是在模仿“夜之城”的标志性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他们赔钱。 欢某公司不服,上诉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大家都在琢磨一个问题:产品设计不完全一样的话,到底咋认定是不是在仿冒别人的装潢呢?这可是个新鲜事,以前没遇到过。面对这种新情况,承办法官没死守老规矩,专门去潮玩产业实地走访了一圈。他们调研了行业特点、商业模式还有消费者心理,最后找准了盲盒这类产品的核心价值和识别要素。 判决书里说得很明白:对于设计元素多的盲盒产品,不能光看整体是不是一模一样。重点得看最能让大家认出来、最容易让人注意的“主要部分”。虽然被诉产品有些细节改了点,但整体的造型风格、标志性的配色方案、还有那些标志性的视觉组合方式等等,都跟泡泡玛特的产品很像。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这个系列装潢的“主要部分”,足够让大家搞混了。 这就好比有人搭了个便车一样坏了规矩。这种行为抢了别人辛苦积累下来的商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说法。 这个判决比个案的意义大多了。它给司法画了条红线:法律鼓励大家自己创作和自由竞争,绝对不能容忍那种故意仿冒别人装潢、弄混市场的不正当行为。判决既守住了著作权法的高标准要求——毕竟不能把保护范围扯得太大——又灵活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去管那些钻法律空子的“形似神似”的仿冒行为。 这就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一个例子。它告诉大家:法治才是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司法就是原创者的后盾,模仿者就得老老实实待在禁区里不动。只有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得严严实实、竞争秩序又公正透明的市场里,文创产业才有源头活水源源不断涌出来,企业的创新劲头才能一直保持下去。这案子不只是司法赢了一回面儿上的事儿,更是给全社会的创新信心打了一针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