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未尽到抚养义务法院认定应付赡养费

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李某和张某结束了婚姻关系,协议离婚。两人决定,当时还是未成年人的李乙和李丙由张某负责抚养,而李某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没有履行给孩子提供学费等费用的义务。时间过得很快,李某的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他生病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李乙和李丙已经成年。李某就找到了李乙和李丙,希望他们能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不过,李乙和李丙拒绝了父亲的请求,因为他们觉得父亲在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李某把李乙和李丙告上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最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并作出了判决。法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条款指出: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成年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因此,法院认定李乙和李丙应该对父亲李某进行赡养并支付相应赡养费。 法官还特别强调了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道德性,不能用等价交换的理念来衡量权利和义务。这次事件中,记者徐勤、通讯员向圭林、谭富强还有实习生黄千芸和李丹参与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