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10·2"特大交通肇事案终审维持原判 检方驳回被害人亲属抗诉申请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近日驳回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抗诉申请,这一决定标志着该起特大交通肇事案进入司法复核阶段。

根据程序安排,案件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一审判决即告生效。

事件回顾显示,2024年10月2日傍晚,被告人廖某因与同车前女友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中心限速40公里的主干道上,将特斯拉轿车油门踩至100%,在红灯变绿后仅13秒内将车速提升至129公里。

此时,胡先生一家三口正步行穿过马路前往父母家用餐。

当他们走到第一条机动车道时,因对向有车辆掉头而停下避让,不幸被廖某驾驶的车辆撞倒,三人当场身亡,其中包括一名未满周岁的婴儿。

一审法院于1月9日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廖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定,廖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国庆假期晚高峰期间明知人流车流密集仍超速行驶,其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法院认定廖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心态属间接故意,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公布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法院的两项关键认定提出质疑。

其一是自首情节的认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未认定廖某具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法院在判后答疑中解释称,廖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控制时未反抗和逃避,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驾车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其二是犯罪心态的认定。

法院认定廖某的犯罪心态属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对此进行了学理解释,指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危险性但采取放任态度,对结果发生与否持无所谓态度。

从量刑角度看,间接故意会获得相对宽松的处理,这种宽松并非基于危害结果大小,而是基于主观恶性程度。

法院在判后答疑中进一步说明,廖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存在矛盾纠纷,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案发时廖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争执致心情烦躁而超速驾驶,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案发后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

被害人近亲属对上述认定表示不认可。

他们认为,廖某在国庆假期晚高峰期间,在城市主干道上将车速提升至129公里,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间接故意"的范畴,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

此外,他们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也存在异议,认为廖某的行为不应获得从轻处理。

1月14日,四位被害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要求改变一审判决。

然而,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驳回了这一申请。

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他们不会放弃维权,将继续向检察院或法院提起申诉,"一定要为儿孙一家三口讨回公道"。

同时,他们表示如果刑事部分走完所有途径仍无法达到期望,将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法律支持的每一分钱我们都会提起诉讼",以在经济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进一步惩罚。

从法律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的维权渠道仍然存在。

在刑事部分,案件将进入省级高院的复核程序,这为被害人近亲属提供了最后的司法救济机会。

同时,民事诉讼途径也为被害人家属提供了通过经济赔偿获得救济的可能。

这些程序安排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归根结底是对生命的敬畏。

每一起重大交通事件都不应止于个案悲剧,更应成为制度完善与社会共识凝聚的契机。

让规则长出“牙齿”、让执法更具穿透力、让公众对司法逻辑有更充分的理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把风险拦在悲剧发生之前,把对逝者的告慰落实为对生者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