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未享养老待遇也应获工伤保障——桐庐法院判例释放明确信号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活跃在服务、建筑等行业,形成了引人关注的"银发打工潮";然而,此群体在获得工伤保障时面临诸多困境,不签劳动合同、工伤无人赔偿等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制约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 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一起典型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52岁的张阿姨在一家鞋业公司从事皮具加工工作,2024年8月在操作机器时右手被设备卷入致伤。社保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然而,用人单位既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拒绝支付涉及的待遇。更令人遗憾的是,张阿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之门外。这多项遭遇充分反映了超龄劳动者在权益保护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认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常被认定为"劳务行为"而非"劳动行为"。虽然仅一字之差,但这种认定却将大多数超龄劳动者挡在工伤赔偿的门外。劳务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则存在明显的从属性,一方需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这种区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导致超龄劳动者难以进入工伤认定流程。在劳动关系下,职工遭遇工伤只需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即可获得保障;但在劳务关系下,劳动者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还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这对取证能力有限的超龄劳动者而言难度极大。 桐庐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改变了这一局面。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然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判决用人单位向张阿姨赔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18万元。这一判决在司法层面确立了新的导向:劳动者的尊严与安全不能因年龄而打折扣,超龄不应成为工伤赔偿的"免责门槛"。承办法官坦言,以获赔工伤保险待遇结案的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目前仍属少见,这份判决的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为了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国家层面政策支持正在完善。2025年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一规定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地方层面的探索也在推进。2023年,浙江率先允许为超龄劳动者单独交工伤保险,发布《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超龄劳动者可以缴纳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一创新举措使企业能够在成本最小化的情况下,保障超龄人员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国家层面,人社部于2025年7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继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工伤保险制度的"扩容"正在成为现实,表明了社会保障体系的"适老"优化方向。 然而,超龄劳动者面临的困境远不止工伤索赔难。不签劳动合同、缺乏基本保障、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这要求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厘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突破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限制,建立更加完善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银发经济"日益重要的今天,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不仅关乎个体公平,更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从桐庐案例到国家立法——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这场制度变革告诉我们:面对老龄化趋势,只有通过司法创新、政策完善和社会协同,才能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劳动保障体系,让每位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