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到案,钱照追!香港洗过的27亿假黄金赃款终于有了说法。2026年3月27日,

人没到案,钱照追!香港洗过的27亿假黄金赃款终于有了说法。2026年3月27日,陕西渭南中院的一纸裁定震得金融圈都哆嗦了:逃到国外的张淑民、张青民那在塞浦路斯买的17套房子、还有7个账户里的钱,全给没收了,直接还给受害的单位。 这场27亿的假黄金骗贷案真是惊天动地:从2011年一直折腾到2016年,张青民拿着掺了钨的假黄金当抵押物,硬是从四家金融机构骗走了27亿。张淑民呢,专门帮忙把这14亿赃款拆成了好几份,绕着香港洗了一遍后,才在塞浦路斯买了东西存起来。 这两个人早在2016年就跑国外去了,通缉了一年多都没抓到人,最后司法机关不得不启用那个特殊的没收程序。这案子有三个大争论点: 第一个是连人都没抓到,能直接把人家的财产没收吗? 平常的刑事案件都得先定罪再追赃,但这次用的是个特别程序——只要能证明这钱是违法的,哪怕人跑了也能直接没收。有人觉得这是为了断了外逃人的后路、帮国家把损失捞回来;也有人不干,说这在没经过庭审质证、嫌疑人没法说话的情况下进行,是不是违反了“无罪推定”。 第二个是要把境外的资产没收,这个裁定真能落地吗? 咱们国家法院下的裁定想在国外执行,得靠人家塞浦路斯那边配合。现实中外国老以“程序不合法”为理由拒绝承认,以前这类案子的成功率还不到一半。这次能不能突破这个难关,直接关系到那27亿能不能真的追回来。 第三个是洗钱的共犯,责任咋界定才合适? 张淑民帮着转移那14亿赃款,妥妥的洗钱行为。但具体他知不知道这钱是脏的?他有没有被人胁迫?钱混在一块儿后的利息算谁的?因为是缺席审理不好查清楚,会不会让责任认定出岔子? 这场“缺席的正义”,说到底就是在司法效率跟程序正当这两者之间找个平衡点。法院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认定赃款属性,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直面了跨境追赃难办的现实难题。 对金融机构来说这是止损的大胜利;对法治发展来说这也是个完善涉外追赃程序的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