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遇上“以次充好”,这个过程中卖主就没法儿要求“三倍赔偿”,到底是怎么回事?民主与法制网报道,记者王健还有通讯员王利和叶春苗详细讲了个事儿。以前大伙儿以为直播带货先看效果再签合同,保证卖得多还能拿到好东西,心里就觉得美。最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解决了一起直播带货纠纷,给网络消费市场也指了条明路。 新郑市的乔某在抖音小店忙活着的时候,跟郑州一家传媒公司搭上了线。荆某这位负责人当时拍着胸脯保证,能提供爆款达人直播服务还有靠谱供货商。双方约好,每场直播至少卖400单或者7000元以上,乔某先给了100元定金试试水。第一次直播卖鸭蛋,虽然卖了300多单、9000多块钱,荆某却拿着不付货款就不发货的理由给乔某施压。为了不让平台超时罚款,乔某又跟荆某签了一个1万元的半年技术服务合同。 后面问题就多了。鸭蛋卖完后,消费者觉得东西跟宣传的不一样,纷纷退货。平台一看“以次充好”,就启动了退款不退货机制,乔某亏了3000多块钱。荆某接着说还要帮忙把损失补回来,就推了个爆款外套。虽然当时卖了400多单,但三天后又因为质量问题退货了一大半,退款金额差不多有8000块。乔某找荆某商量了好多次都没结果,就去法院起诉了,要求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理后说,荆某虽然提供了服务,可他推荐的供货商产品有问题,明显违背了“诚信供货”的承诺。乔某自己在选货上也没把好关。最后判决荆某退回80%的服务费,还要赔两场带货中残次品货物退款的8000多元。同时法院也讲清楚了,乔某和荆某都是做生意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说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所以乔某想要的三倍赔偿没道理。 这个案子判决很清楚地定了两个法律点。第一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说的“三倍赔偿”,前提是你是为了自己生活需要买东西或接受服务。要是双方都是做生意的人,纠纷就得按《民法典》里的合同规定处理。在这个案子里双方都是经营者,所以三倍赔偿就不能成立。第二点是直播带货服务里如果服务商承诺了“提供优质货源”或者“保证产品质量”,这就成了合同义务得守着。要是推荐的货有质量问题,服务商就得担责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