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一男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获刑 禁猎区违法狩猎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一、事件经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2日公布的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陶某甲,男,六十余岁,系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居民。

2024年,陶某甲发现其位于芒部镇沙坡组的耕地农作物频遭猴群与野猪侵扰,遂自行前往集镇购置捕兽夹三个,私自安置于田间地头。

同年10月,其中一只猕猴被捕兽夹捕获。

陶某甲随后将该猕猴与村民胡某甲交换,换得一只羊,猕猴则被胡某甲带回家中饲养。

202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胡某甲住所查获上述猕猴,随即电话通知陶某甲到案。

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镇雄县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被捕猕猴属猴科猕猴属,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案发后,该猕猴由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实施野外放生。

二、法律认定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甲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8日起,镇雄县下辖27个乡镇及3个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范围除外)全域均被划定为禁猎区,全年365天均为禁猎期。

除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陶某甲所使用的捕兽夹,亦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综合考量陶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6年2月9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陶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三个捕兽夹依法予以没收。

三、原因分析 此案折射出农村地区部分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薄弱的现实问题。

陶某甲的初衷是保护农作物免遭野生动物破坏,出发点虽有其生产生活背景,但其采取的方式已明显触犯法律红线。

这一现象在农业生产与野生动物栖息地高度重叠的山区并非个例,反映出法治宣传教育在基层农村仍存在覆盖盲区,部分农民对禁猎区划定范围、禁猎期规定及禁用工具目录缺乏基本了解。

与此同时,野猪、猕猴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恢复性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生存空间冲突,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也是当前基层治理面临的现实课题。

四、影响与警示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非法猎捕行为不仅直接威胁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更对区域生态平衡造成潜在损害。

此案的依法判决,对类似违法行为具有明确的震慑与警示意义。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法院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法律的教育功能。

五、对策与前景 有效遏制非法狩猎行为,需要法律威慑、行政监管与社会教育多管齐下。

一方面,林业、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持续加大对禁猎区的巡查力度,畅通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的补偿申报渠道,从制度层面疏导农民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应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内容,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切实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面对农作物受损等现实困难,依法求助、科学防控才是正确路径。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依法追责,同时完善人兽冲突治理的制度供给,才能让禁猎规定从“纸面要求”变为“行动自觉”,共同守护山川林泽的生机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