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益物权盘活存量资源: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居住权的制度要点与实践指引

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用益物权正成为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法律工具;作为由所有权派生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允许非所有权人依法利用他人财产——在保障所有权人权益的同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地役权是契约精神的典型体现。依据《民法典》第372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升自身不动产的效用。例如,某小区业主支付对价,约定限制相邻地块建筑高度,即属于典型的地役权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地役权自合同生效即发生效力,但涉及转让、抵押等对外处分时,应依法登记公示。该安排兼顾了权利设立的便利与交易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制度基础。现行法律明确,其权利主体包括农户与涉及的集体组织,承包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核心权能。尤其是,该权利具有物权追及效力,即便承包地发生流转,原权利人仍可依法主张权利。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全国已颁发2亿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内容,回应了“以房养老”等现实需求。居住权可通过遗嘱、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设立,并在登记后为权利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居住保障。北京朝阳区法院2023年审理的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显示,该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住房权益上具有现实作用。但也应明确,居住权的设立以他人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与传统的先占等制度在性质上不同。法律专家指出,当前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登记衔接不够顺畅、权利冲突协调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建议,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并更细化不同类型用益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从“能拥有”到“善利用”,财产制度的现代化不仅体现在权利类型的完善,也体现在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用益物权的意义,在于通过更精细的权利安排回应通行便利、耕地经营、居住保障等民生需求。把合同约定写清楚、把登记公示落实到位、把权利边界界定明确,才能让每一项权利既可行又可靠,在法治框架内把资源潜力转化为发展动能与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