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依法对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胡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同时,法院决定将其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胡欣在2013年至2024年间,先后担任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处长、上海市水务局总工程师、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裁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业务分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从中谋取私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
法院认定,胡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这一案件反映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权力寻租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积极配合。
胡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此外,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
基于这些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该案的宣判再次表明,党和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减,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零容忍。
近年来,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推进,一大批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建设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依法严惩腐败、坚决追赃挽损,既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此案警示各级党员干部和国企管理人员必须敬畏权力、守住底线,以制度约束权力、以监督促规范运行。
唯有持续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才能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和行业生态,让公共工程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