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权益咋就能盖过银行的抵押权呢?

购房者的权益咋就能盖过银行的抵押权呢?一纸批复就把这个顺位给框死了。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高院的判决,觉得自己拿不回抵押的房产,就跑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核心矛盾很简单:全款或付了大头的购房者,真的有权利排在银行前面吗?最高法在审查的时候翻来覆去地引用了两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写得清清楚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比银行的抵押权要硬气。第二条又加了个“但书”,就是承包人这个优先权也不能欺负已经付了全款或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这么一来,“消费者购房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银行抵押权”的这个铁律就出来了。只要买房人是付了钱还住在里面的刚需,法院就不会去强制执行那套抵押的房子。 建银公司本来想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中天公司无权卖房。但这一纸批复也算是默许了——只要建银公司点头同意卖并且配合解押,那就是追认了后续的卖房行为。其实中天公司有预售许可证,建银公司也收了监管资金,所以这个合同不是待定状态而是合法有效的。王得鑫出具了本人无房证明,一审法院查了大连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确认他在大连确实没别的住处。建银公司说没提交父母的房产信息这事儿属于过度延伸了。 建银公司虽然嘴上否认王得鑫付了全款,但拿不出反证。王得鑫手里有中天公司开的正式发票、POS机的刷卡单还有银行流水流水账,这就足够证明钱已经付完了。既然没有反证,法院认定“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也没问题。 最高法最后说王得鑫对这套房子享有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确实能排除基于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建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里的两项情况,所以就给驳回了。这个案子再次告诉我们,在房子被抵押查封的情况下,只要买房人先签合法合同、再付大部分房款、最后名下没房这三步走对了,就能跳出普通债权的圈子直接对抗银行抵押权。这对刚需买房人来说是个护身符;对开发商来说是个提醒要平衡好资金监管和卖房节奏;对金融机构来说得明白抵押权也不是绝对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