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引发社会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注。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原薪酬待遇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案件回溯显示,劳动者黄某退休后仍持续工作逾两年,期间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就薪酬标准作出新约定。法院审理认为,这种持续性用工行为构成事实劳务关系,在缺乏新约定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中关于绩效工资的条款应当继续适用。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此类纠纷频发的深层原因在于:部分用人单位对退休返聘人员采取"用而不认"的模糊态度,既享受超龄劳动者的工作经验价值,又试图规避薪酬支付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未达考核"为由拒付绩效工资,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实施证据,成为败诉关键。 该判决具有多重示范意义:其一,确立了"约定优先"的司法原则,明确用人单位若需变更退休返聘人员待遇,必须通过协商重新约定;其二,呼应了人社部正在制定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为构建制度化保障体系提供司法支撑。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就业人口已超6600万,此类判例对维护银发劳动者权益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研究中心专家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类似案例将呈现增长趋势。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对返聘人员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劳动者也需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关键凭证。
我国正处于人口结构调整时期,超龄劳动者群体不断扩大。该案件的判决为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继续聘用超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原有合同约定,不能因为劳动者退休就单方面改变薪酬待遇;超龄劳动者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将司法保护与制度完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形成尊重劳动、保护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