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实施以来——中选药品价格明显下降——群众就医负担减轻。但在落地过程中,同一药品在不同省份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仍然存在,引发关注。这个现象与集采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方式密切涉及的。国家医保局推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通过明确采购量促使企业下调价格。为保障供应稳定、形成真正的带量效果,国家在多数集采品种中采用多家企业中选,并按分区域供应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做法是: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选择供应的省份区域,并与相应省份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量和价格。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某一药品在被企业选定为供应区域的省份,执行中选价格;而在未被该企业选定的省份,由于缺少相应的采购量保障,政策也不要求其执行中选价格,这就形成了省际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 为更好维护本省群众利益,山东省医保部门针对未在山东承担供应的企业产品,制定了价格联动规则。该规则要求药品挂网价格与该产品在其他省份的省级最低挂网价或梯度降价价格联动,推动非中选供应山东的药品价格保持在较低水平。由于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属于特定采购情境下形成的价格,并非常规挂网价格,因此不纳入价格联动的参考范围,这也解释了为何同一药品在不同省份仍可能出现价格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参与投标的企业产品均已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属于专利保护期已过的品种,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可相互替代。患者用药时,优先选择本省供应的中选产品,通常能以更合适的价格获得同等质量的药品。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正在重塑医药市场格局;山东省的做法表明,通过完善规则、加强执行,可以在保障供应的同时推动药价更趋合理。这个经验对促进医疗资源更均衡配置、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