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五起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件 涉案金额超700万元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布第二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释放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案促改促治的明确信号。

通报的案件分布于内蒙古、江西、贵州、云南等地,相关人员涉嫌在废弃矿洞或矿区非法采掘金矿、砂石、锑矿、钛矿等资源,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既体现跨部门线索移交、联动查处的治理路径,也反映盗采行为隐蔽化、组织化、逐利化特点仍较突出。

问题:盗采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风险与资源破坏叠加显现。

从通报情况看,盗采既有在废弃矿洞内“回采”“掏采”的隐蔽作业,也有针对砂石等资源的团伙式盗挖。

盗采不仅侵蚀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扰乱矿业秩序和市场公平,还容易诱发冒顶、透水、瓦斯、中毒窒息等事故,形成“非法获利—安全失控—伤亡风险”的高危链条。

特别是废弃矿洞点多面广、年代久远、地质条件复杂,一旦被重新进入作业,往往缺乏通风、支护、监测和应急救援条件,事故后果更难控制。

原因:逐利驱动叠加监管盲区,形成盗采滋生土壤。

一是利益驱动强。

部分矿种价格波动、需求旺盛,诱发个别人员铤而走险;砂石等资源贴近基建民生,非法采挖在局部地区仍有市场空间。

二是隐蔽性增强。

盗采多利用夜间、偏远山地或废弃矿洞实施,采取分散作业、临时雇工、快速转运等方式规避查处。

三是基层治理难度大。

废弃矿洞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不清、资料缺失、封堵不彻底等情况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给排查整治带来挑战。

四是责任链条需要进一步压实。

对矿山关停退出后的管护责任、属地巡查机制、群众举报渠道等环节,如衔接不到位,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影响:对安全生产底线、生态环境和社会治理形成多重冲击。

盗采带来的直接危害首先是安全事故风险上升,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是生态环境破坏,非法开采往往不按规范处置废渣废水,易造成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和污染隐患。

再次是公共治理成本增加。

案件侦办、现场处置、环境修复、追赃挽损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一旦形成“黑灰产业链”,还可能牵连运输、收购、加工等环节,增加监管复杂度。

通报中既有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的案件,也有多人参与的团伙性盗采,提示必须把打击整治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

对策:以“打、防、管、治”一体推进,形成常态长效。

其一,强化高压严打,提升震慑效应。

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从严打击,突出对组织者、幕后出资者、收购加工链条的追查,做到打团伙、断链条、追赃款,形成“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的制度约束。

其二,推动线索联动与快速处置。

完善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研判,提升发现能力和处置效率。

其三,抓实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

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周边废弃矿洞开展“清单化、网格化、责任化”管理,做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销号一处,同时加强巡查复核,防止封堵“走过场”、复采“死灰复燃”。

其四,完善源头管控和市场约束。

对矿产品收购、运输、加工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的溯源核查,推动形成从采出到流通的闭环监管。

其五,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和保护措施,发挥群众监督、基层组织巡查的前哨作用,让盗采难以藏身。

前景:以典型案例促治促改,推动矿产资源治理向纵深发展。

从发布典型案例的工作安排看,相关部门正通过公开通报强化警示教育,倒逼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预计下一步将更加注重从事故风险防控角度推进治理,把遏制盗采亡人事件作为重要目标,持续深化废弃矿洞整治,提升科技赋能水平,推动人防、物防、技防协同发力。

同时,伴随执法协作与司法衔接进一步顺畅,对盗采行为的打击将更具精准性和持续性,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基础有望得到进一步夯实。

非法采矿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安全问题。

这批典型案例的公布,既体现了有关部门对打击违法采矿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强大合力。

同时,全社会也应提高认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行为,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盗采现象,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