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新课题 今年1月,新疆富蕴县一名滑雪游客在返回宾馆途中遭雪豹咬伤,这一事件再次将野生动物伤人问题推向舆论焦点。
近年来,类似事件并非孤例。
2025年云南西双版纳州发生野象伤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2024年江西南昌进贤县野猪连续袭击居民导致4人受伤,2021年黑龙江鸡西发生虎伤人事件,2016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等,这些事件的频繁发生反映出一个深层现象: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显著,包括雪豹、老虎、野象等在内的珍稀物种种群数量稳步回升,活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这种积极变化的背后,却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课题。
人兽冲突中的责任认定困境 在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中,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杨帆指出,不同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在景区和动物园等有明确管理主体的场所,法律责任划分相对清晰。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景区等管理方负有设置警示标志、建设防护设施的法定义务。
若景区未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失效,导致游客遭受伤害,管理方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并非绝对的。
若游客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仍擅自行动,如在禁区内下车拍照或越过防护栏,其自身的重大过失会大幅减轻甚至免除管理方的责任。
在新疆雪豹伤人事件中,当事人下车拍照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冒险举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能需要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在野外自然区域,责任认定更加复杂。
当野生动物出现在村庄附近时,政府部门的预警和防控措施成为关键因素。
若政府已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隔离措施,村民仍夜间进山遭遇野生动物袭击,属于个人重大过失,政府补偿责任会大幅降低。
反之,若政府未能及时发布预警或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村民可主张行政责任。
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 在被野生动物伤害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杨帆表示,在受害人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支持。
贵阳黔灵山公园游客被猕猴推倒受伤案中,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6万余元赔偿责任,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野外自然区域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赔偿机制有所不同。
野生动物并非某个人或组织的饲养物,因此不存在追究"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情形。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这意味着政府部门成为野外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主要赔偿责任主体。
紧急避险的法律保护 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是,当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防卫措施甚至导致野生动物死亡是否违法?
杨帆以古典名著中的"武松打虎"为例进行了深入分析。
老虎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正常情况下伤害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形下,当生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且无其他退路时,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法律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的核心要素是"危险正在发生"且"无其他退路"。
遇到熊、野猪等野生动物袭击时,使用工具驱赶是合法的防卫行为。
但需要强调的是,若进行逗弄、追打挑衅,主动挑起人兽冲突,或采取设置电网等远超必要防卫程度的手段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则可能触犯法律。
这条界线的划分在于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完善制度的现实需求 当前,随着人兽冲突事件的增加,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补偿机制成为迫切需求。
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致害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和程序。
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应加强警示标识的设置和防护设施的维护,提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同时,公众也需要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在享受自然的同时,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人与野生动物共享同一片山林,是生态向好的标志,也是治理能力的考题。
对个体而言,敬畏自然、遵守规则是第一道防线;对管理方而言,预警、设施与应急体系是不可推卸的职责;对政府而言,补偿机制与联动治理必须更精准、更高效。
把责任讲清、把措施做实,才能在守住生命安全底线的同时,巩固来之不易的生态保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