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健全权益保护机制规制恶意索赔

围绕消费维权与市场秩序维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原有制度框架基础上更补充完善;此次修订新增6个条款、修改22个条款,并优化适用范围及对应的表述,着力构建统一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利企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更好适应数字化消费场景和平台经济发展,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问题上,随着线上交易规模扩大、消费链条延伸,投诉举报呈现一些结构性矛盾:一是消费纠纷高发点由线下延伸至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部分网店主体信息不实、登记地址难以联系,导致投诉受理与属地办理衔接不畅;二是举报数量快速增长,重复举报、材料不规范等情况增多,基层监管部门核验、分流、告知等环节负担加重,影响处理效率;三是个别主体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职业化”恶意索赔,通过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或以投诉举报为筹码牟取不当利益——扰乱经营秩序——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也挤占了真正需要救济的维权资源。 原因在于,消费市场变化对治理提出更高要求。一上,平台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交易主体跨地域、链条多环节等特点,传统以经营者公示地址确定管辖的方式部分场景下难以落地;另一上,投诉举报已成为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重要渠道,但若程序规范、信息核验、重复事项处置等环节缺少统一细化规则,容易出现标准不一、资源配置不均、办理质量波动等问题;同时,依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的边界也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指引,避免规则被滥用,形成不良激励。 影响上,新修订《办法》从权益保护、平台治理、效率提升与风险防控四个维度作出回应,传递出加强规则供给、提升治理效能的明确信号。首先,推动纠纷化解上,《办法》改进行政调解程序,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鉴定检测程序、委托调解、调解期限及救济等环节作出增补修改,并新增投诉处理回访要求,强调以实际效果提升群众获得感。同时,新规提出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前置预防纠纷,推动消费环境由“事后处理”向“源头治理”转变。 其次,在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上,《办法》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公示地址或通过平台公示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等突出问题,新增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的规定,更好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此安排有助于打通“找不到人、落不了地”的堵点,也将推动平台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信息核验、经营地址公示等合规管理,促使平台纠纷化解中承担更积极的角色。 再次,在举报程序与处理效能上,《办法》完善举报形式要件,提升举报真实性与有效性;针对重复举报建立不予处理及并案处理机制,优化举报告知程序,减少基层重复核查成本;同时明确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办理,并强调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为精准监管与风险识别提供支撑。相关调整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标准一致的办理链条,促进线索归集、同类事项协同处置,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率。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规制恶意索赔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安排。《办法》明确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相应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等情形,明确不予受理;并制度层面列举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考虑因素,推动裁量更可预期、更一致。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行为,新规明确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释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清晰信号。 对策层面,制度落地关键在执行协同与能力建设。一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需结合新规完善内部流程与文书规范,强化对鉴定检测、调解期限、回访评估等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避免“程序到位但效果不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加强经营者真实信息核验与动态更新,完善纠纷处理通道和在线争议解决工具,形成可追溯、可评估的处置闭环;同时,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可在消费预警、风险提示、诚信评价等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形成共治格局。 前景来看,《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预计将对消费维权与市场治理产生持续影响:投诉处理将更聚焦纠纷实质化解,举报处置更强调线索质量与数据赋能,平台治理更突出责任闭环,恶意索赔的制度空间将进一步收窄。随着规则细化与技术手段应用深化,消费纠纷化解效率有望提升,市场秩序也将更趋稳定,从而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制度修订既回应了高质量发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也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的再平衡。在保护正当维权与遏制权利滥用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边界,既考验制度设计,也关乎市场活力。随着新规落地,我国消费市场有望形成企业自律、消费者理性、监管更高效的治理生态,并为数字时代的消费权益保护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