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直播乱象频发 专家呼吁完善肖像权法律保护

问题——“万物可播”带来“人人可入镜”的新困扰;近年来,直播与短视频迅速普及,公共场所的镜头密度显著上升。一些餐饮店以“探店”“吃播”为噱头,把顾客用餐过程当作吸引流量的素材;个别主播交通枢纽、商业街区频繁开播,将路人作为画面背景甚至追拍特写。对当事人而言,出现在镜头里往往并非自愿,更难以预料画面会被如何引导、剪辑和传播,“不经意间被公开”成为普遍担忧。由此带来的争议集中在一点:公共场所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拍摄并公开他人肖像?答案应当明确——拍摄与传播的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原因——规则认知不足与流量驱动叠加,催生“擦边”冲动。其一,部分从业者对肖像权、隐私权的边界认识模糊,简单将“公共场所”理解为“可随便拍、可随便发”,忽视“知情同意”此核心要件。其二,商业竞争加剧,门店、主播为了获取关注和转化,倾向于选择“更真实”“更有戏剧性”的画面,顾客与路人的自然反应反而被视为“内容资源”。其三,一些场所管理者与平台审核机制未能及时跟进新业态发展,提示标识不明显、投诉渠道不顺畅、处置效率不高,导致侵权成本偏低。其四,部分拍摄者以“展示环境”“记录生活”等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把特写、跟拍、持续直播等行为包装为“不可避免”,从而模糊了合理边界。 影响——从个体困扰延伸为安全风险与治理挑战。首先,“被直播”直接侵害公民人格权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是否取得肖像权人的知情与同意,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标准。其次,镜头背后还隐藏着更复杂的隐私与安全风险。现实中,一段几秒视频、几张清晰照片,都可能成为不当传播与恶意加工的素材,引发“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等连锁反应,给当事人带来持续性精神压力与社会评价损害。再次,侵权事件易发多发,会削弱公众对数字消费与公共服务环境的信任,使人们在餐饮消费、公共出行等场景中产生“被监视感”,影响社会交往的安全感与舒适度。,涉及的司法实践已释放清晰信号:对借直播营销之名侵犯顾客肖像权的行为,法院与平台调解、判决的纠偏案例不断出现,表明了依法保护人格权益的明确导向。 对策——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追责”的闭环机制。第一,强化事前告知与最小化拍摄原则。开展直播的商家、机构和个人应当把“告知”做在前面,在入口、收银台、包间外等显著位置设置清晰提示,明确直播范围、时间、用途及可能传播平台;对不愿入镜者应提供可选择的座位区域或替代服务,并主动规避对非自愿者的特写和长时间跟拍,做到“能不拍就不拍、能不清晰就不清晰”。第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治理工具。平台应在开播、上传、推荐等环节完善规则提示与合规指引,强化对涉及公众肖像的内容审核与风险识别;建立更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和快速处置机制,提高下架、打码、限流、封禁等措施的响应效率,并对屡次违规账号实施从严处置。第三,强化场所管理与行业自律。餐饮、商超等经营主体应制定内部拍摄管理规范,明确员工、合作主播的拍摄边界,防止“探店合作”成为侵权漏洞;行业协会可推动形成统一的合规指引,减少标准不一带来的执行偏差。第四,加大监管执法与惩戒力度。监管部门应结合新近出台的直播电商相关规范,加强对重点场景、重点账号、重点机构的巡查和执法联动,对恶意侵权、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规则真正可执行、可感知。 前景——以法治明边界,以治理促发展。直播并非“原罪”,其在促进消费、丰富文化供给、提升服务效率上具有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把权利边界与商业边界划清,把“内容创新”建立在尊重人格权益之上。随着法律适用不断细化、平台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公众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先告知、再拍摄、慎公开”的合规理念有望成为行业共识。未来,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规则协同,例如更普及的自动打码、区域遮挡、延时直播与一键投诉等工具,公共场所直播有望在“可用、可管、可追责”的框架内更规范地发展。

技术进步不应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保护肖像权和隐私权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只有当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共识,才能构建一个既充满活力又保障个人权益的直播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