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么?按份共有人要卖房时,优先购买权这事儿可有点讲究。2012年的时候,最高院有个判决很重要,就是把李友仁与李友群的案子给了成了终审判决。从2012年3月开始,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抢份额”法则也被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给理得很清楚。简单来说,一共就有“三把钥匙”:第一,出卖人必须把份额转让的条件第一时间通知给所有共有人;第二,如果有两个以上共有人都想“抢”份额,先大家一起商量个比例,商量不成就按照原有份额均分;第三,权利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秒”行使,过期不候。 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子吧。2014年,农行海口金贸支行就因为琼海市民政局拍卖的问题被起诉到了琼海法院。法官认定:拍卖公司成交价属于“同等条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拍卖公告期内完全可以主张以这个价“秒杀”份额。 再看北京一中院审理的那个代琦和王宇的纠纷案。法官说:共有权人偷偷把物权登记给了第三方,却没告诉其他共有人。后来代琦在知道了全部条件后多次发函主张同等价款购买,这就说明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权利。原出售人没把份额卖给她,这就构成了侵权。 2013年成都中院审理的李友仁与李友群的纠纷上诉案也很有意思。法官认为:因为共有关系已经被生效判决解散了,原来的共有人已经不属于“其他共有人”这个范畴了,所以就无权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 还有湖南法院网发布于2012年3月09日的那个李某诉黄某、何某纠纷案里也提到了:在无偿转让或者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前,如果擅自把份额出让给第三方,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法院是可以撤销这个转让协议的。 南京中院审理的张晓玉和黄瑞华诉张颖博、洪晓文的案子里也有个重点:按份共有人把部分份额过户给配偶且已经完成登记了的话,就要优先保护婚姻关系对物的权利。 那为什么法院有时候会判决失去共有人身份就不能再谈“优先”呢?因为只有当按份共有人把自己的份额卖给了第三方的时候才会触发优先购买权。要是只是在共有人内部流转的话(除非有别的约定),其他人就无权插手了。 说到“同等条件”到底是指什么?核心就是价格、付款方式还有期限这三件套。只要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更优(继承或者赠与等无偿转让除外),其他共有人就能在合理期限内以同样的条件“截胡”。 转让人也不能光口头说说“我要卖”就完事了。必须得把跟第三方协商好的最终价格、付款方式还有履行期限一次性写下来或者口头告诉所有共有人才行。要是条件变了还得二次通知才行。 至于“合理期限”是多少天?以前有司法解释说小标的不少于15日。现在《民法典》虽然没再重复这句话了但精神还是在的。司法实践中标的额小的话就参照15天来算吧。 如果真的想成功行使这个权利得签合同、付对价还得过户才行。光是发函或者起诉要求撤销原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