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违建拆除的纠纷,在经历法院判决违法后,却陷入了执法主体身份的"罗生门";这起发生在湖西塞山区的案件,不仅暴露出行政执法程序的漏洞,更反映出权力下沉改革中的责任界定问题。 事件的起点源于一次城市管理执法。今年74岁的张梅购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房屋因质量问题频现漏水,她在屋顶进行了加盖,2007年又进行了翻建。2021年2月,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居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一个月后,张梅收到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加盖部分属违建。4月27日,对应的工作人员对房屋加盖部分进行了拆除。 对这个强制拆除行为,张梅选择了法律途径。2021年10月,她将西塞山区城管局诉至法院。经过审理,西塞山区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加盖部分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但被告城管局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径行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城管局未上诉,判决生效。 问题的复杂性在申请赔偿时逐渐显现。2022年2月,张梅向城管局递交赔偿申请书,但一直未获回应。2023年1月,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却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7月,张梅再次申请赔偿,仍未被理会。再次诉讼后,法院认定这属于重复申请、重复起诉,予以驳回。 真正的困境在于执法主体的身份认定。在行政赔偿决定书中,西塞山区城管局改口称,强制拆除工作系由八泉街道办事处实施,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无依据。城管局援引2020年11月的《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下沉街道改革工作方案》,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组织实施属地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然而,八泉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执法依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落款却是西塞山区城管局。这形成了一个悖论:城管局签发了执法文书,却声称不是执法主体;街道办事处承认是执法主体,却使用了城管局的名义。 张梅的女婿徐钧作为诉讼代理人,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矛盾。他认为,既然执法主体认定错误,原生效判决就存在错误,案件应该重新启动再审。目前,他已向黄石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这一事件反映出当前行政执法中的深层问题。权力下沉改革的初衷是提高执法效率,但如果责任界定不清,反而会成为推诿扯皮的借口。在这个案例中,城管局与街道办事处就像在进行"身份互换",受害人成了被遗忘的一方。 从程序角度看,执法文书的签发机构应当是执法主体,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签发机构与实施机构不一致,就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明确说明,而不是事后才改口。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行政透明度原则,也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从权力下沉的角度看,改革需要明确的制度设计。街道办事处接收执法权后,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而不是借用上级部门的名义。同时,上级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下沉不成为权力失控。
这起看似个案的法律争议,实则是城市化进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当执法权从“条条”向“块块”转移时,如何确保程序依法、主体清晰、责任可追,成为衡量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事件也提示我们,改革措施必须同步完善制度与责任机制,否则政策目标可能在执行中走样,最终影响政府公信力与群众的实际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