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波动引发"金条借贷"争议:法院明确按实际交付价值认定还款标准

一段看似普通的借贷往来,因金价波动引发争议,近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裁决。本案的核心在于:借款人收到的是金条变现后的现金,出借人事后却按金条现价要求返还金条或折价偿还,这样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判决对类似纠纷给出了清晰指向。案件事实较为明确。王某民与小王原系雇佣关系,2022年至2024年间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笔是,2022年4月至5月,王某民将出售400克、纯度99.99%金条所得的14万元现金分次转账给小王。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借据,确认小王借款现金合计37.4万元,约定于2025年1月21日前还清。但到2025年2月,小王又出具欠据,称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这份欠据成为纠纷焦点。 一审法院据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小王共借款37.4万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已还款31.9万元,尚欠本金5.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此外,小王还使用王某民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万余元。一审判决小王偿还5.5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并返还上述信用卡及还呗借款。 王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出借的是400克金条而非变现款。他称两人曾一同前往锦州百货大楼出售金条,无论由谁完成出售,都不影响“出借金条”的性质。基于金价上涨,他主张应按起诉时市场价折算400克金条价值约30万元用于抵债,实际要求小王按现价承担更高的清偿金额。 小王则辩称,当时确有出售金条,卖价18万多元,但借给他的并非金条而是现金,且现金分三次出借,当月及次月合计14万元,与借据记载的“现金借款”一致。 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作出判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出借标的究竟是400克金条,还是金条出售后的14万元现金。法院结合借据内容、交付方式与交付过程综合认定:其一,借据明确为“借款现金”37.4万元,其中包含金条出售后转账的14万元,但未记载出借金条;其二,双方是共同出售金条,并非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小王,金条并未发生向借款人转移;其三,王某民在取得出售款后分次转账14万元给小王,符合现金借款的常见形态。据此,法院认定所谓“400克金条”系按当时价格对14万元现金借款的折算,并非实际出借金条。 法院继续明确民间借贷的认定规则: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实际交付的是货币而非黄金,应依法认定为14万元现金借款,不能因事后金价波动改变债务性质与金额。 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民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王仍需偿还5.5万元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而非按王某民主张的30万元清偿。 本案也提示了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风险:一是借贷过程不够规范,借据表述与交付事实容易出现偏差;二是涉及贵金属等价格波动较大标的时,个别当事人试图借价格变化“改写”债务内容,既不符合法律规则,也会削弱交易的稳定性。 法院的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在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关系应以实际交付内容确定,不能因标的物价格涨跌而变更债务性质或扩大清偿金额,从而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交易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

这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折射出市场交易中契约约定与法律规则的边界;终审判决坚持以“实际交付”为准,向社会公众明确提示:民事活动中,依约诚信履行比借行情波动谋取额外利益更能获得法律支持。案例也再次说明,稳定、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