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中国这边,法律专家就说了,面对现在冒出来的新技术,要先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决侵权的问题。毕竟现在这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得太快了,应用起来肯定会伴随一些法律风险和社会治理的难题。大家都特别关注数字经济和技术创新怎么融合,怎么把这些技术带来的侵权问题给管住。最近有个高端数据治理论坛,权威法学专家在那儿专门讲了生成式技术引发的侵权事儿。 专家们觉得,现在的技术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虽然能提高效率、创新模式,但也有可能侵害别人的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这种侵权花样多,技术手段新,给司法和监管都带来不少麻烦。他们分析了一下,觉得现在专门搞立法还不行。一方面,这些技术带来的风险大多还是在传统民事权利的圈子里打转,还没直接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大体可控;另一方面,技术本身还在飞快迭代,到底能发展成什么样还不清楚。 要是太早定死了规矩,可能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子,甚至把创新的劲儿给压制了。看看国际上的做法,有的地方特别强调事前就得合规防风险,有的则是事后救济追责多一点。咱们国家其实基础法律体系挺完善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著作权法这些都能给新问题提供基本框架。 专家建议咱们还是得“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具体来说,执法和司法机构可以把现有的法律条文解释得更活泛一点,让它们也能管到新技术那边去。比如对付那种用深度合成技术损害肖像权或者名誉权的行为,就可以拿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去认定和追责。 多积累点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发布出来,让大家心里有个谱儿。等条件成熟了再弄个司法解释把这些规则定下来。关于谁来担责这块儿,专家们主张用过错责任原则别太严。要是搞无过错责任容易让做研发的和提供技术的人压力太大影响产业发展。 判断错没错得看是不是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得结合具体场景、风险类型、防控成本还有行业技术水平来看。比如是技术本身的短板导致内容有偏差,那就合理界定一下责任界限;要是明显超过了合理使用范围恶意侵权那肯定得依法处理。 技术和法律总是在来回调整的过程中互相适应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东西,法律得有稳定性也得有预见性给权益做后盾;还得有点包容性和适应性给技术探索留活路。想在法治的轨道上搞科技伦理治理,平衡好创新跟权益保护的关系是个大课题。 这事儿得靠立法、司法、行政、行业这些各方一块使劲儿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符合咱们国情、又能跟上技术发展的路子才行。